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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灭火器配置规范

1、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宜选用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当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存在不同火灾种类时,应选用通用型灭火器。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

2、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疏散。

3、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4、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5、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6、灭火器设置在室外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7、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

8、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当住宅楼每层的公共部位建筑面积超过100m2时,应配置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每增加100m2时,增配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

A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保护距离(m)

B、C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保护距离(m)

D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保护距离应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E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保护距离不应低于该场所内A类或B类火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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