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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筒体保养

1、灭火器筒体的日常检查和保养。


检验依据GB50444-2008《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规范》。


5.1.1灭火器的检验和维修应由有关技术人员负责。


5.1.2送修的每次灭火器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的灭火器总数的1/4。在超过时,应选用同型号、同运行方式的灭火器代替,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等级不得小于原配置灭火器。


5.1.3检查或维修的灭火器应放置在原来的位置上。


5.1.4需要维修和报废的灭火器应由灭火器生产企业或**维修单位进行。


5.2.1灭火器的结构、外观等应按附录C规定每月检查一次。


5.2.2下列场所配置的灭火器,每半个月应按附录C的要求进行检查。


1等候(机、船)室、歌舞娱乐区、游艺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2堆场、储罐、石化设备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


5.2.3日常巡检发现灭火器有挪动、缺少部件、或者灭火器配置位置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处置。


5.2.4灭火器检查记录应予以保存。


附件C。


2、灭火器的修理和报废。


维护与报废依据1是GB50444-2008《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检验规范》。


5.3.1有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漏、打开使用过或符合其它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修理。


5.3.2灭火器的保养期限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表格5.3.2灭火器的使用期限。


维护和报废的依据2是XF95-2015灭火器维修手册。


维护service;servicing为确保灭火器使用和有效灭火,对灭火器进行检查、水压试验、灭火剂回收、零部件更换、再充装、报废与回收处置、质量检验等活动。


4.1灭火器使用者应按照GB50444的规定定期检查灭火器,发现符合维修要求的灭火器应及时送生产企业维修部门或其授权的维修机构进行维修。


有下列情况时报废。


7.1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年满以下的,应当报废:


a)水基灭火器----6年;


b)干粉灭火器--10年;


c)洁净气体灭火器--10年;


(d)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


7.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当报废:


(a)标志模糊不清;


b)气瓶(筒体)已烧坏;


(c)气瓶(筒体)有严重变形;


(d)气瓶(筒体)外部涂层的脱落面积大于气瓶(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


(e)气瓶(筒体)外表面、连接部位、基座上有腐蚀凹坑;


f)气瓶(筒体)有诸如锡焊、铜焊或补缀的修补痕迹;


g)气瓶(筒体)内部有锈屑或内表面有腐蚀坑;


(h)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的防腐涂层;


一)气瓶(筒体)连接线有损坏;


j)气瓶(筒体)水压试验不符合6.5.2规定;


未遵守防火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


(l)被不合法的维修机构修理;


m)法律或法规明确禁止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