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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车载灭火器-运营车辆车载灭火器的管理制度

根据《**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 所有运营车辆须配备:11座以下配备1具4公斤以上ABC 类干粉灭火器;11座以上配备2具公斤以上ABC类干粉灭火器  

二、驾驶员员须掌握灭火器的性能及使用方法,遇警时能熟练操作使用;      

三、所配灭火器须在有效期内,有效期满须重新配备或更换药粉,保持有效;  

四、车载灭火器须妥善保管,放置于车上易取的部位;

五、车辆原装灭火器不得超过有效期;

六、灭火器一经使用须重新配备或灌装药粉;

七、车载灭火器不得转借他人;  

八、**科对车载灭火器须定期或不定期经常检查,保证每车配备并有效,指导驾驶员保管和操作使用,对未配备或失效的责任人批评、教育、停班、整改、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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